曾憲義中國法制史考研真題題庫及視頻網課資料!
本文參考資料: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人大社第5版)配套題庫【考研真題精選+章節題庫】
【資料圖】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第3版)精講【教材精講+考研真題串講】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第2版)筆記和考研真題詳解
網課部分摘錄:
“刑罰世輕世重”
【答案】
“刑罰世輕世重“是西周時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者在總結前代政治經驗和用刑經驗基礎上提出了這一理論,并以此作為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來指導法律實踐。主張“刑罰世輕世重”,就是說要根據時勢的變化、根據國家的具體政治情況和社會環境等因素來決定用刑的競與嚴、輕與重。這一理論是長期的政治統治和用刑經驗的結晶,對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響。
【考點】五過之疵(7)
請簡要回答西周司法機關的設置。
【答案】
西周的司法機關的設置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
(1)在中央,設有大司寇,是常設的最高司法官,其下設小司寇,司寇之下還有士師;這是中央的專職司法機關。
(2)中央除了專職的司法機關之外,周王始終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和案件的終審權,所以實質上的最高司法官是周王,這是我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體制的結果;此外,高級貴族,主要是三公對于大司寇審理的重大、疑難案件有參與審理的權力,根據《禮記·王制》記載:“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有然后制刑。“也就是說三公也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主體。
(3)地方司法機關,在各諸侯國內基本和周王國的中央體制相仿,分設司寇、士師。
(4)根據宗法制度,地方基層社會組織,即家族、宗族中,宗主和家長也對本族成員的行為有管轄權。
這種權力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國家機關的權力,但也為國家權力體制所認可,是西周司法機關權力體制的重要補充。
【考點】五過之疵(7)
怎樣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遼寧大學2005年研]
相關試題:刑不上大夫[概念題,武大2013年研]
【答案】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項法律原則。各朝統治者經常以這項原則,作為為官僚、貴族提供法律特權的根據。
(1)這里所說的“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貴族、官僚;“麻人“則是指貴族、官僚和各級領主以外的平民。作為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強調平民百姓與官僚貴族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對于官僚貴族等統治階層社會特權的維護。
(2)實際上,“禮不下庶人”并不是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天子有天子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大夫有大夫的禮,士有士之禮,麻人有庶人的禮。不同等級之間,不能香越。
(3)“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說對大夫以上的貴族絕對不適用刑罰。在實際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貴族,如果實施謀反、篡逆等嚴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樣會招致法律的嚴厲處罰。不過在一些非政治性領域,貴族官僚犯罪往往會享有許多減免的特權。
【考點】五過之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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